政策声明

政府飞行服务队尊重个人资料私隐,并致力确保在处理任何个人资料时,均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简称"条例") 所订明的保障资料原则和所有相关条文。

常规声明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政府飞行服务队持有下列各类个人资料:

(i) 在职和离职人员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及家庭成员资料、学历及资历、就业记录、薪酬津贴、有否参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服务条款及条件、培训、房屋、医疗记录、假期及旅费、投资、外间受雇、评核报告、品行及纪律、嘉许、退休及退休金、工作和出勤记录表等。

(ii) 在招聘和聘任方面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部门辖下职系和职位应征者的个人资料。

(iii) 与运作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政府飞行服务队在运作中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例如政府飞行服务队租户禁区永久和临时通行证的申请人及在救援行动中运送的伤病者等人士所涉及的资料。

(iv) 其他记录,包括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要求或向部门查询或投诉的市民的资料。


保存个人资料的目的

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如下:

(i) 在职和离职人员的个人资料,用于与雇佣有关的多项事宜,包括聘任、操守审查、派任及调职、订立/续订/延长合约、递加增薪、培训及事业发展、修订服务条款或条件、晋升、纪律、留任或免职、退休金及发给评核证书等。

(ii) 应征者的个人资料,用以协助评估应征者是否适宜受聘。

(iii) 与运作有关的个人资料,用于执行各类行动,以及部门辖下禁区的保安事宜。

(iv) 其他记录,涉及不同用途,视乎记录性质而定,当中包括处理市民的查询或投诉。


常规安排

总机师(行动)负责整体的监察和督导工作,确保政府飞行服务队遵守条例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相关常规守则。


要求查阅
/ 改正资料

如欲查阅或改正政府飞行服务队持有的个人资料,可填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明的表格(可于 https://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orms/files/Dformc.pdf 下载,或以书面提出,中英文皆可。有关要求请寄交下列人员:

香港大屿山
香港国际机场
南环路1 8
政府飞行服务队
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副部门主任秘书(1)

查阅资料的要求,一般会在接获要求后40天内处理。


收费

影印个人资料须缴付成本费用。每份影印本的费用会按现行标准收费率收取,或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厘定或批准的收费率收取。